律师档案
高琴
高琴律师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高琴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收养人应向收养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09 17:14)    点击:212

收养人应向收养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高琴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经济仲裁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高琴律师,高琴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高琴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12470662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高琴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呼和浩特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高琴律师主页,您是第3659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