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高琴
高琴律师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高琴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要约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12-10 12:05)    点击:276

要约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高琴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经济仲裁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高琴律师,高琴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高琴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12470662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高琴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呼和浩特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高琴律师主页,您是第3659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