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10 14:13) 点击:713 |
如何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实践中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要注意三点: 1、并非只要是一方提供的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通常是在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但若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合同条款的选择权,则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取决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的,该合同也应认定为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须出自合同一方当事人。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样本,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理。这种合同严格来说只反映了政府的意志,没有具体反映发展商和业主等当事人的意志,政府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发展商只是一方当事人,不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因此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问题;这种合同文本一般由政府向发展商出售,由发展商向业主出示、按要求填写,但发展商使用该合同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非自己自愿,而且发展商和业主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因此,也不能对发展商有特别的限制,尤其是不能在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发展商的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法的规定也说明了不是当事人拟定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当然,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交由政府审核或备案,不改变其格式条款的性质;合同条款由有关行业公会或上级公司拟定的,符合格式条款构成要件的,仍属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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